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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我是一名零售客户,最近接手了朋友的一个商店。咨询一下,如果我继续经营卷烟,可以使用朋友原有的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吗?
答:这位朋友,您好!《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管理办法》第三十二条第二款规定: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持证人因主体、企业类型或者地址发生改变的,应当重新申领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同时,《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第四十二条规定:任何企业或者个人不得涂改、仿造、变造烟草专卖许可证。不得买卖、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烟草专卖许可证。
您接管朋友的商店后,经营主体已经发生改变,所以不能继续使用原有的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而是应当去您的商店所在地的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重新申领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如果符合相关办证条件,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会为您办理。在未申领新的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之前,请不要销售卷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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