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零售客户能不能互相串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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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12-27 10:36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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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伟绘

案例:零售客户老张从烟草公司订了22条某品牌卷烟,没想到附近有家单位搞庆典,该品牌卷烟第二天就没了。该品牌卷烟在当地有一些固定的顾客,断货可能会流失顾客。于是,老张从别的烟酒店借了两条该品牌卷烟,放在自己的店里销售。当天下午,专卖稽查员来到他的店里进行检查,发现柜台上该品牌卷烟的编码是其他零售客户的,于是对老张进行了调查。老张认为,虽然烟确实是从别的零售客户那里拿的,但都是当地烟草公司的货,不能算从渠道外进货。执法人员耐心地对他解释,老张终于明白自己犯了错。因老张违法情节比较轻,没有造成危害后果,所以,执法人员对他进行了批评教育,并责令他停止违法行为。
分析:零售客户不能互相串货。老张的违法情节轻微,未造成危害后果,依法可以不予行政处罚,执法人员对他进行批评教育是恰当的。
一些零售客户认为,只要所进卷烟是当地烟草专卖批发企业的货就行,其实这种理解是错误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取得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企业或者个人,应当在当地的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进货,并接受烟草专卖许可证发证机关的监督管理。应当注意,“所进卷烟是当地烟草专卖批发企业的货”不等于“在当地的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进货”。在当地的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进货强调的是进货渠道的唯一性和直接性。当前,烟草公司推行“打码到户、一户一码”,也是为了防止出现渠道混乱、大户控制小户的情况。如果任凭乱码、串码的情况泛滥,会破坏正常的卷烟流通市场秩序。因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第六十条规定,取得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企业或者个人违反规定,未在当地的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进货的,由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可处以进货总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
由于卷烟供应和市场的不确定性,某一品牌卷烟暂时缺货属于正常现象。零售客户为了避免出现这种情况,可以通过合理预测市场需求量、及时补货、保持适当库存等办法来调节。私自调剂卷烟是违法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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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12-29 09:24 | 显示全部楼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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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5-12-10 15: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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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LV.1]初来乍到

    发表于 2011-1-8 11:17 | 显示全部楼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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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表于 2011-1-8 13:44 | 显示全部楼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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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表于 2011-1-8 13:45 | 显示全部楼层
    不同看法  有待商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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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表于 2011-5-28 15:46 | 显示全部楼层
    烟草真无ch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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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5-11-8 16: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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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LV.5]常住居民I

    发表于 2011-5-29 13:48 | 显示全部楼层
    大环境是可以的,只要不跨区域的,中国的事情是干什么不能完全当真,否则寸步难行。就好像如果税务局都去查所有的企业的帐,如果反贪局都去查所有当官的贪的话,社会中就有一大半企业关闭,一大半当官下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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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6-1-25 16: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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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LV.1]初来乍到

    发表于 2011-6-13 20:03 | 显示全部楼层
    留两条自己的烟,不够的在商店外交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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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表于 2011-6-13 20:40 | 显示全部楼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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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表于 2011-6-19 17:47 | 显示全部楼层
    现实是不可能这样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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